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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教法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深入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一)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由学校自主确定。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二)优化高校用人环境。高校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规定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突破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规定程序设置特设岗位,按相关程序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 (三)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做好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高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高校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机制。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实验技术教学的教师可根据岗位资格条件、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参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上岗。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研究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七)落实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高校按规定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用好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校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扩大教育教学自主权。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本科高校部分专业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校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的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加快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学分制收费试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本科高校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探索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改革。 二、健全高校治理机制,管好用好自主权 (一)落实党委管党治党、办学育人的主体责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高校党委要履行管党治党、办学育人的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主导、学科专业课融合渗透、校园文化熏陶培育和实践活动感知体悟“四位一体”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高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三)完善学术治理与民主监督。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强化高校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高校二级学院取消行政级别改革。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提高二级学院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扩大高校二级学院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完善制度建设。取消行政级别后,二级学院领导人员在职务晋升、校内外交流任职等方面,与高校党政管理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同等对待,政治待遇不变。二级学院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监督,激发干事创业活力,促进人才流动。 (五)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高校要确定机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聘任专任法律顾问,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学校依法决策、依法治校、依法维权中发挥积极作用。高校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学校讨论、作出决定。 (六)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高校每年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报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审批程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市、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市、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2日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鲁教法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深入推进我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让高校拥有更大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简政放权,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
(一)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由学校自主确定。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二)优化高校用人环境。高校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规定自主制订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自主公开招聘各类人才,可采取考察方式招聘紧缺的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招聘急需紧缺人才,没有岗位空缺的,可突破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按规定程序设置特设岗位,按相关程序办理人事关系,确定岗位薪资。
(三)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根据岗位设置方案自主做好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同工同酬、同等待遇。事业单位对因履行职能需要购买辅助性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人员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管理。高校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完善高校教师职称评价方法。进一步完善高校职称自主评价、按岗聘用机制。高校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实验技术教学的教师可根据岗位资格条件、本人工作能力和业绩,参与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上岗。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健全高校薪酬分配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充分考虑高校特点,重点加大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高校的倾斜力度。高校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研究制定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六)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财政部门要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基本支出占比较低的地方要进一步优化结构,合理安排基本支出。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完善资金管理办法,采取额度管理、自主调整等措施,进一步扩大高校项目资金统筹使用权。扩大高校资产处置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七)落实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高校按规定制定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用好预算调剂权限。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加大绩效激励力度。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纳入单位绩效工资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高校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扩大教育教学自主权。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在办学水平较高的本科高校部分专业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高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加快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高校要在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的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加快推进全面学分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扩大学分制收费试点范围,到2020年,全省本科高校和部分高职(高专)院校全面实行学分制,全省高校基本实施学分制收费。探索推进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改革。
二、健全高校治理机制,管好用好自主权
(一)落实党委管党治党、办学育人的主体责任。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高校党委要履行管党治党、办学育人的主体责任,领导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思想政治理论课主导、学科专业课融合渗透、校园文化熏陶培育和实践活动感知体悟“四位一体”有机统一,不断提高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高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二)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校长是高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主持学校日常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三)完善学术治理与民主监督。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将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一般不担任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不担任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强化高校理事会作为支持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作用。
(四)推进高校二级学院取消行政级别改革。理顺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提高二级学院管理的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扩大高校二级学院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完善制度建设。取消行政级别后,二级学院领导人员在职务晋升、校内外交流任职等方面,与高校党政管理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同等对待,政治待遇不变。二级学院院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监督,激发干事创业活力,促进人才流动。
(五)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高校要确定机构专门负责法律事务和依法治理工作,聘任专任法律顾问,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学校依法决策、依法治校、依法维权中发挥积极作用。高校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或者法律顾问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学校讨论、作出决定。
(六)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高校每年定期主动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报告。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限和审批程序。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回应师生和社会关切。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透明度,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为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各市、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和管理方式,支持高校适应创新发展需要,推进治理结构改革。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第三方评估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加强协调与指导。各市、各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整体推进。要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要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三)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市、各部门要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和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改进服务质量,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互联网+”,积极推动高校公共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提高办事效率。抓紧修改或废止影响高校发展和教学科研人员积极性的、不合时宜的政策文件,保持改革政策协调一致,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做好改革的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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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物价局
2018年1月22日